韩国设立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与联络处的选择
进入韩国的第一个决定,是以何种法律形态落地。外商投资法人(当地法人)、韩国分公司与联络处依据不同法律设立,能够开展的业务范围不同,为外派人员开启的签证路径也不同。KOCATION 由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비전행정사사무소)运营,法人设立登记与随后的外派签证由同一窗口受理。
外国企业在韩国可设立的三种形态
外国企业在韩国的据点,会以三种形态之一进行登记。这不是名称问题:三者依据的法律不同,因此韩国办公室实际能够从事的活动范围也不同。
外商投资法人(当地法人)
依据韩国商法在韩国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于总部的法人资格,在韩国税法上视为内国法人。若投资额满足《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标准 — 每名外国投资者1亿韩元以上 — 即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韩国分公司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即总部在韩国从事经营,责任归属于总部。分公司可以在韩国境内开展产生收益的经营活动。需先依据《外汇交易规定》办理设立申报,再完成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号(事业者登录番号)。
联络处
与分公司经由相同的外汇申报程序设立,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仅限于与总部联络、市场调研、广告宣传、研发支持等非营业性职能。不发放营业执照号,而由管辖税务署赋予固有编号(고유번호)。
在子公司、分公司与联络处之间如何选择
判断的起点,是韩国办公室在最初几年究竟要做什么。如果需要与韩国客户签约、开具发票并在韩国确认收入,就必须是法人或分公司 — 联络处无法从事上述任何一项。
第二项标准是责任与资本。法人可将在韩责任限定于韩国实体,但需要汇入资本金;分公司免去资本金缴纳,却由总部直接承担责任。第三项标准是人。外派人员可用的签证路径取决于所登记的形态,因此形态的决定与外派计划应当放在同一场讨论中,而非先后处理。
| 外商投资法人 | 韩国分公司 | 联络处 | |
|---|---|---|---|
| 独立法人资格 | 有 — 韩国公司 | 无 — 即外国总部本身 | 无 |
| 在韩经营活动 | 可 | 可 | 不可 |
| 申报受理机构 | KOTRA 或指定交易外汇银行 | 指定交易外汇银行(部分金融及受限行业为企划财政部长官) | 与分公司相同 |
| 投资门槛 | 每名外国投资者1亿韩元以上 | 无 — 以导入营业基金替代 | 无 |
| 税务编号 | 营业执照号 | 营业执照号 | 管辖税务署固有编号 |
| 责任归属 | 韩国法人 | 外国总部 | 外国总部 |
| 外派签证路径 | 必需专业人员为D-8;不属于D-8的调动人员为D-7 | D-7 驻在(企业内调动) | D-7 驻在(企业内调动) |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其施行令、韩国《商法》第172条·第614条、《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至第9-34条、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
韩国设立公司的分步流程
法人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下的外商投资路径。相较于材料本身,顺序更为关键 — 每一环节都会产生下一环节所需的文件。
1. 在申报之前先确定投资结构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投资是指投资金额1亿韩元以上,且外国人持有韩国法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在持有股份的同时向该法人派遣、选任高管。由谁投资、投资多少、占股多少,直接决定了该笔投资是否构成外国人投资。
2. 办理外国人投资申报
法律要求在投资之前预先申报。申报的受理与申报证明书的签发权限已委托给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负责人及外汇银行负责人,因此实务上在Invest Korea或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办理,而非在部委窗口。
3. 通过申报渠道汇入投资资金
投资资金必须经由已申报的渠道进入韩国。该环节取得的外汇买入证明书与汇款确认书,正是日后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与D-8签证申请中用以证明投资的同一批文件。
4. 在管辖登记所办理法人设立登记
依韩国商法,公司在本店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告成立。公司章程、董事与代表董事的选任、资本金构成均在此环节确定。
5. 在管辖税务署办理营业登记
银行、房东、客户与出入境机关都会索取的文件,就是营业执照(사업자등록증)。在此之前,法人虽已登记,但尚未具备运营条件。
6. 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要求在出资标的缴付完成或股份取得完成时办理登记。由此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是为总部拟派人员开启D-8路径的文件;日后持股比例或商号变更时,也正是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件。
7. 开立法人账户,转入外派实务
登记、营业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齐备后,法人即可持有账户、雇用员工,并作为外派签证申请的邀请方。此处即为向外派环节的交接点。
韩国分公司与联络处的分步设立流程
分公司与联络处经由相同的申报路径设立,以可从事的业务加以区分。《外汇交易规定》将非居民的国内分支机构分为:在韩国境内从事产生收益的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以及不从事经营活动、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研、研发活动等非营业职能的「事务所」。
1. 首先判断实际需要哪一种
区分标准是功能而非名称。若韩国据点将开具发票、与客户签约,或以其他方式在韩国产生收益,就必须按分公司申报。若仅承担对总部的支持职能,则联络处才是正确形态 — 并且此后须始终处于申报范围之内,因为申报的业务范围就是该据点可为之事的边界。
2. 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办理设立申报
非居民拟设立国内分支机构的,应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负责人申报。但以资金融资、境外金融的居间与中介、卡业务、分期融资等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证券及保险相关业务,以及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其他法令不予许可的业务为目的的国内分支机构,则应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
3. 备齐规定要求的附件
《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书》须附:①证明本店外国法人名称、所在地及主要经营业务内容的文件;②依其他法令须就设立取得许可等的,其证明文件副本;③拟在韩国境内经营业务的内容与范围明细书。第三项不是收集而来的文件,而是需要撰写的文件,并且日后将成为判断该据点是否恪守申报范围的依据。
4. 仅限分公司:办理营业所设立登记
外国公司在韩国经营的,应指定在韩国的代表人,并在韩国境内设立营业所,或者至少一名代表人在韩国设有住所。设立营业所的,商法要求自设立之日起三周内在营业所所在地就目的、商号、代表人、本店所在地、营业所所在地等事项办理登记。在该登记完成之前不得持续进行交易;违反规定进行交易的人,就该交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 取得营业执照或联络处固有编号
分公司在管辖税务署按一般程序办理营业登记。不存在应税供给的联络处,则改由税务署赋予固有编号,用于工资代扣代缴及各类申报。
6. 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导入营业基金
国内分支机构拟自境外总部导入营业基金的,须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导入。实际导入的营业资金实绩,日后也将成为D-7申请中说明该据点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总部需要准备的文件
韩国的登记所、税务署与银行会要求证明外国总部实体及代理人权限的文件。外国公文书须经认证后方予受理:签发国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的适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非缔约国则需领事认证,并须附韩文译本。这是实务中最常被低估的环节,因此我们会在总部开始收集材料之前,先按登记所与银行的口径确定清单。
| 文件 | 所证明的事实 | 形式要求 |
|---|---|---|
| 总部设立证明书或登记簿誊本 | 外国总部存在,以及谁有代表权 | 认证+翻译 |
| 公司章程 | 总部的经营目的及设立境外据点的权限 | 认证+翻译 |
| 关于在韩设立据点的董事会或代表决议 | 决定由有权机关作出 | 认证+翻译 |
| 致韩国申请人的委托书 | 签署申报书与登记申请书的权限 | 认证+翻译 |
| 代表人签字(印鉴)证明 | 登记申请所用签字的真实性 | 认证+翻译 |
| 在韩代表人护照 | 身份及登记所载编号 | 复印件 |
| 在韩经营业务内容与范围明细书 | 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申报的必备附件 | 以韩文撰写 |
此处的「认证」,指签发国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时适用附加证明书,非缔约国时为领事认证;两种情形均须附韩文译本。在韩代表人为外国人的,商法要求登记记载其外国人登录番号;没有外国人登录番号的,记载出生年月日。这也是应在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先行安排代表人在留资格的原因。
进入韩国所需时间:法定期间与审查期间的区分
进出日程中混杂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期间。一类是法令规定的期间,对所有人一致;另一类是登记所、税务署、银行与出入境机关的审查期间,法律并未规定。
本页不对后者标注预计办理天数。它因管辖、行业与个案而异,一个不适用于贵司情形的数字,比没有数字更糟。下表整理的是可以事先确定的部分,以及每一期间在阻挡什么。
| 环节 | 法定期间 | 完成后方可推进的事项 |
|---|---|---|
| 外国人投资申报 | 原则上于投资前预先申报;法律列举的情形(如取得上市法人既有股份)可于取得后60日内申报 | 通过申报渠道汇入投资资金 |
| 法人设立登记(法人) | 无期限规定 — 但须在本店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方告成立 | 营业登记、法人账户及其后全部环节 |
| 营业所设立登记(分公司) | 自设立之日起3周内 | 登记前被禁止的持续性交易 |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出资标的缴付或股份取得完成时 | D-8路径及以登记证明书为前提的各项待遇 |
| 首位外派人员的外国人登录 | 停留超过90日的,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 | 外国人登录证 — 银行账户、通信、租赁均系于此 |
| 停留地变更申报 | 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 | 住房租赁中因登记住址而获得的保护 |
| 雇用外国人的雇主申报 | 解雇、离职、死亡、下落不明、雇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之日起15日内 | 合规义务 — 属于公司而非个人 |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其施行令、韩国《商法》第172条·第614条·第616条、《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至第9-37条、《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31条·第36条。审查期间并无法定标准,我们会在受理阶段向管辖机关确认当前办理周期后再行告知。
设立之后仍需履行的义务
登记会产生持续性义务,且其中多数归属于韩国法人,而非作出决定的总部。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比例、商号等法定事项发生变更,外国投资者转让所取得的股份,或因减资导致持股减少时,应办理变更登记。外国投资者将其全部持股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的,登记将被注销。
分公司另有一套义务。结算净利润须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汇出;当该会计期间净利润达到营业基金导入额的百分之一百以上,或净利润超过1亿韩元时,须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明书。关闭时,应向受理设立申报的机关办理关闭申报;汇出处置境内资产所得款项的,还须提交管辖税务署长签发的纳税证明。
在人员方面,雇用具有可就业在留资格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在发生解雇、离职、死亡、下落不明或雇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时,应于15日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申报。人事部门往往是在错过之后才知道这项义务。
韩国进出 — 常见问题
联络处可以签署合同或开具发票吗?
不可以。联络处不得在韩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仅限于与总部联络、市场调研、广告宣传、研发支持等非营业性职能。若需在韩国与客户签约并确认收入,则必须设立分公司或法人。
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投资多少?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者1亿韩元以上的投资可认定为外国人投资,这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依据。不过实际的适当投资额,往往取决于业务计划及拟使用的签证路径,而非最低标准。
分公司设立是否比法人设立更快?
分公司无需办理外国人投资申报与资本金汇入,环节相对较少,但外汇设立申报、登记与营业登记同样必要,总部认证文件的要求也相同。实务上,决定日程的往往不是形态,而是总部能多快备齐附加证明书文件。
韩国分公司的责任是否归属总部?
是。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视为外国企业本身在韩国经营,因此分公司承担的义务即为总部的义务。而法人是独立的韩国公司,在韩责任限定于该法人。
设立与签证可以由 KOCATION 一并办理吗?
可以。KOCATION 由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运营。法人·分公司的设立登记、随后的外派签证,以及派遣人员的定居,均由同一窗口受理,使法人设立与人员派遣在同一时间表上推进。
下一个环节
本页的法令引用,均与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的现行条文,以及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逐条核对后撰写。本站不公开价格:服务范围与费用因设立形态、行业及外派人数而异,将在咨询后以单独报价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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