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的韩国进出支援:从法人设立到外派赴任
韩国一侧的手续本身不因来源国而改变,但日本企业在实务中会遇到的差异点是固定的:总部文件的认证路径、免签入境与在韩任职资格之间的落差,以及年金的处理方式。运营 KOCATION 的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비전행정사사무소),以同一窗口受理法人设立登记、随后的外派签证与赴任后的定居。
首先确定形态:法人、分公司或联络处
在韩据点将登记为外商投资法人、韩国分公司或联络处之一。若需在韩国与客户签约并确认收入,则必须是法人或分公司;联络处仅限于联络、市场调研、广告宣传、研发支持等非营业职能。
法人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每名外国投资者投资1亿韩元以上即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与联络处则走《外汇交易规定》项下的设立申报路径。选择何种形态,也决定了外派人员可用的签证路径。
总部文件与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日本是《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因此日本签发的公文书 — 如法务局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印鉴证明书等 — 应办理外务省附加证明书后提交韩国,而非领事认证。
另一方面,委托书、决议书等由总部制作的私文书本身并非附加证明书的对象,需先经日本公证人认证,再办理外务省附加证明书。若顺序有误,总部须重新取件,这也是实务中最容易损失日程的环节。无论何种情形,均须附韩文译本。
| 文件 | 性质 | 在韩获受理的路径 |
|---|---|---|
| 登记事项证明书(履歴事項全部証明書) | 法务局签发的公文书 | 外务省附加证明书 → 韩文翻译 |
| 印鉴证明书(印鑑証明書) | 法务局签发的公文书 | 附加证明书 → 韩文翻译 |
| 公司留存的章程(定款) | 作为公司副本属私文书 | 日本公证人认证 → 附加证明书 → 韩文翻译 |
| 董事会议事录(取締役会議事録) | 私文书 | 公证人认证 → 附加证明书 → 韩文翻译 |
| 委托书(委任状) | 私文书 | 公证人认证 → 附加证明书 → 韩文翻译 |
| 代表人护照 | 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代表人持有外国人登录番号的一并使用 |
| 在韩经营业务内容·范围明细书 | 为在韩提交而制作 | 以韩文撰写,无需认证 |
分水岭在于公文书还是私文书:由日本官方机构签发的文件可直接办理附加证明书,公司自行制作的文件则须先经公证人认证。哪些文件属于哪一类,我们会在总部开始取件之前先行确定并告知。
日本籍外派人员的居留资格
日本籍人士就短期访问属于免签对象,这一点与需事先申请签证的国家明显不同。但能够免签入境,与能够在韩国从事驻在工作是两回事:赴任韩国据点并履行职务,须持有相应的居留资格。
外国企业向其在韩自有事业场派遣的必需专业人才适用 D-7(驻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需专业人才适用 D-8(企业投资)。就 D-7 而言,原则上要求派遣前在境外总公司、分支机构等任职满一年,并另有从事国家基干产业·国策事业等既定例外。流程上通常由韩国据点作为邀请方申请查证发给认定书,其后当事人在日本的大韩民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日本总部最常忽略的,是免签期限届满之后的处理。日本被列入无签证入境许可对象国家一览表,停留期限为90日,施行日为1993年11月2日。但手册明确规定:以签证免除协定或观光过境为目的入境的人,原则上不予办理居留期限延长或居留资格变更许可。停留将超过该期限的人,必须取得签证后入境 — 先免签入境、再在当地转换的路径并不成立。
| 情形 | 结论 |
|---|---|
| 许可期限内的短期商务访问 | 日本籍人士属无签证入境对象,停留期限为90日 |
| 在韩国据点履行职务 | 须具备相应居留资格 — 企业内调动为 D-7,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需专业人才为 D-8 |
| 停留超过免签期限 | 须于入境前取得签证;以签证免除等方式入境者原则上不予延长 |
| 免签入境后在当地转换 | 该情形下原则上不予办理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
| 随行家属 | F-3。由本人资格派生,与本人申请一并准备 |
来源: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含无签证入境许可对象国家一览表)。
社会保障协定与年金处理
韩国与日本之间订有社会保障协定,在本国制度中继续参保的派遣劳动者,可凭本国机构签发的适用证明书,在一定期间内免除韩国国民年金的缴纳。该机制旨在避免双重负担,值得在赴任前确认。
健康保险则另作处理:适用事业场的劳动者自就业起成为职场加入者,停留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属于当然加入对象。具体是否适用取决于个案事实,因此按每一外派个案确认。
直至定居,同一窗口
登记完成后,外派人员仍面临住房、外国人登录、银行账户、通信及家属就学等事项。韩国租赁押金高额,而保护押金的手续又与出入境一侧的登记相关联。由于设立登记、签证与定居由同一团队负责,各环节的对接窗口不会变更。
日本企业 — 常见问题
在日本取得的登记事项证明书能否在韩国直接使用?
不能直接使用。日本是《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须办理外务省附加证明书并附韩文译本,无需领事认证。
委托书是否也需要附加证明书?
委托书、决议书等私文书本身并非附加证明书的对象,需先经日本公证人认证,再办理外务省附加证明书。公文书与私文书路径不同,是实务中最常被忽略之处。
能否以免签入境后直接在韩国分公司工作?
不可以。日本籍人士就短期访问属免签对象,但赴任韩国据点履行职务,须持有 D-7(驻在)或 D-8(企业投资)等相应居留资格。入境与就业是两个问题。
驻在期间能否继续参加日本的年金制度?
韩国与日本之间订有社会保障协定,在本国继续参保的派遣劳动者,可凭本国机构签发的适用证明书在一定期间内免除韩国国民年金缴纳。是否适用取决于个案事实,按每一外派个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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