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服务的范围
本服务不是围绕一张申请表,而是围绕企业外派的整体设计。实务中,签证申请只是一条链条中的一环 — 这条链条始于据点设立,终于外国人登录与合法就业。
在收集材料之前先做资格审查
依据当事人的任职经历、在韩担任的职务,以及发出邀请的据点形态,先确定实际适用哪一类居留资格 — 驻在(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或其他。该环节决定全部材料清单。
查证发给认定书
以邀请方韩国据点的名义撰写并提交申请,包含邀请理由书,以及该据点确实在运营的证明材料。
随行家属(F-3)
当事人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F-3 由本人资格派生,因此与本人申请一并准备,而非赴任之后另行办理。
居留期限延长、居留资格变更、工作地点变更
包括在现有居留期限届满之前的延长许可、居留资格变更许可,以及驻在期间变更或增加工作地点时的许可或申报。
雇主的申报义务
雇用具有可就业居留资格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在发生解雇、离职、死亡、下落不明或雇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时,须于15日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申报。我们会将该期限纳入公司日程进行管理。
外派签证的办理流程
企业外派大多经由查证发给认定书路径办理。《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在签发签证之前认为特别必要时,法务部长官可以签发查证发给认定书,并允许拟邀请该外国人的人代为申请 — 工作重心因此落在韩国据点一侧。
受理与资格审查
确认任职经历、职务、据点形态、家庭构成与国籍。若贵司预设的资格并不适用,我们会在公司内部发布任命之前告知。
向总部提供材料清单
清单依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作,并标注哪些需要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哪些需要韩文译本 — 决定日程的通常正是这两项。
整理韩国据点一侧的材料
登记或申报受理书、营业执照或固有编号,以及该据点确实在运营的材料 — 营业资金引入实绩、纳税实绩,新设的则为运营计划书。
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提交
由我们代理邀请据点提交。代理申请时另需委托书、代理人在职证明与代理人身份证件。
认定书签发并转交当事人
与雇佣相关的签证属多次签证,因此在该路径下一律凭查证发给认定书签发。
在使领馆申请签证,随后入境
原则上向申请人本国的韩国使领馆提出。入境后,停留超过90日的须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外国人登录 — 该环节我们同样接续办理。
需要准备的材料
材料分两条线同时推进:总部证明雇佣关系与派遣决定,韩国据点证明自身的实体与运营。境外签发的文件在完成认证与翻译之前无法使用。
| 责任方 | 项目 | 备注 |
|---|---|---|
| 总部 | 可确认当事人任职年限的在职证明 | D-7 除适用例外外,须为派遣前满一年以上 |
| 总部 | 载明派遣期间的派遣命令书 | 认证+翻译 |
| 总部 | 证明属于高管·高级管理者·专家的材料 | 履历书、经历证明;有资格要求的类别另需学历·资格证明 |
| 韩国据点 | 设立许可书或申报受理书、营业执照 | 分公司·联络处还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 |
| 韩国据点 | 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 纳税实绩;新设的提交运营计划书 |
| 当事人 | 护照、标准规格照片 | 核对护照有效期与拟停留期限 |
| 家属 | 本国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 | 须附翻译者确认书;缔约国需附加证明书,非缔约国需领事确认 |
| 家属 | 结核诊断书 | F-3 依指针要求提交 |
所需材料因居留资格与国籍而异;厅(事务所·派出所)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可以增减附件。清单在受理时按个案确定。来源: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
外派签证最常受阻之处
实际受阻的原因反复出现的就是五类,且全部可以通过在公司内部发布任命之前先行确认来避免。
直接外派新近入职的人员
D-7 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在派遣前于境外总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营业场所任职满一年。虽有例外 — 从事国家基干产业·国策事业,以及派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在韩分支机构的必需专业人才 — 但范围有限。
由仅存在于纸面的据点发出邀请
申请以该据点确实在运营的材料为判断依据。已登记但无实际活动的办事处,是首次外派受阻最常见的原因。
把免签入境当作通道
属无签证入境许可对象国的国民可免签入境,但对以签证免除协定或观光过境为目的入境的人,原则上不予办理居留期限延长或居留资格变更许可。停留将超过该期限的人,必须取得签证后入境。
在指定工作地点之外工作
具备可就业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在指定工作地点之外工作,变更或增加工作地点须事先取得许可;仅施行令规定的专业人才可以自变更·增加之日起15日内申报替代。集团内部调动时最易被忽略。
错过落在公司身上的期限
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的外国人登录,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的居留地变更申报,以及法定事由发生后15日内的雇主申报。最后一项是公司的义务,而非员工的。
由谁撰写与提交
资格审查、材料准备与申请,由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所属持证行政士直接执行。自2014年开业以来,我们以英语、日语、中文与韩语为外国企业提供支持。签证之前的据点设立登记,以及此后的住房与定居实务,同样由本所负责,因此案件不会中途转交第三方,您也无需把同一件事说明两次。
若事项属于诉讼或税务意见等其他专业领域,我们会明确说明并进行对接。但签证本身,我们不会转介他处。
签证服务 — 常见问题
由公司申请还是由外派人员本人申请?
在通常的企业外派路径中,由韩国据点在韩国境内申请查证发给认定书,当事人再凭该认定书在境外的大韩民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出入境管理法》明文允许拟邀请外国人的人代为申请,因此准备工作的大部分在公司一侧。
已以短期出差身份在韩的人员能否转为就业资格?
若以签证免除协定或观光过境为目的入境,原则上难以办理 — 此类情形原则上不予办理居留期限延长或居留资格变更许可,停留将超过许可期限的人须取得签证后入境。若当事人以其他长期居留资格在韩,则须事先取得居留资格变更许可,是否符合条件依事实情况判断。
签证是贵所直接办理,还是转介他处?
直接办理。资格审查、材料准备与申请,由运营 KOCATION 的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所属持证行政士执行。受理、签证之前的据点设立,以及其后的定居实务,均由同一团队推进。
相关内容
本页的签证要件依据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以及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所载《出入境管理法》现行条文;具体个案将在受理时按最新标准重新确认。办理时间因管辖机关、居留资格与使领馆而异,故本页不予列示。本站不公开价格,将在咨询后以单独报价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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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知职务、拟加入的据点,以及各人在总部的任职年限,我们将梳理签证路径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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