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2 · 外派派遣

韩国外派安置:外派签证·所需材料·办理流程

韩国据点设立之后,下一个问题是由谁来运营。外派人员可用的居留资格,取决于发出邀请的韩国据点形态、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本人在总部的任职年限。资格审查、材料准备与申请,由运营 KOCATION 的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所属持证行政士(행정사)直接办理。

为外派形态匹配合适的居留资格

韩国并不存在单一的“外派签证”。居留资格取决于外派人员、总部与韩国据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进出阶段登记了何种形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路径。

D-7 驻在

适用于外国企业向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派遣的必需专业人才。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在派遣前于境外总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营业场所任职满一年,这是企业将新近入职人员发令外派韩国时最常遇到的障碍。不过手册规定了不适用一年任职要求的例外 — 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的情形,以及派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在韩分支机构的必需专业人才。单次授予的居留期间上限为3年。

D-8 企业投资

适用于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韩民国法人)中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的必需专业人才。仅限已完成设立的法人,且不包括在韩国当地招聘的人员,因此属于法人路径而非分公司路径。基本要件为: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且持有被投资法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或在持股的同时签订派遣董监事·选任合同等。外商投资企业驻在活动的居留期间上限为5年。

D-9 贸易经营

适用于贸易及事业经营活动。是否适用,需依据韩国据点实际的交易方式逐案审查。

F-3 同伴

适用于 D-7·D-8·D-9 居留资格者的配偶,以及无配偶的未成年子女。该资格由本人资格派生,因此应与本人申请一并准备,而非等到赴任之后另行办理。

三类外派居留资格的选择标准
D-7 驻在D-8 企业投资D-9 贸易经营
适用对象被派往韩国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必需专业人才外商投资企业中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的必需专业人才贸易及事业经营活动,含在韩国设立并经营公司的情形
前提的韩国据点已登记的分公司、联络处、法人或关联公司已完成设立的韩国法人;当地招聘人员不适用已登记的韩国事业体
核心要件派遣前在境外总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营业场所任职满一年投资1亿韩元以上且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或持股并签订派遣·选任高管的合同依韩国据点实际的交易方式逐案判断;贸易路径以韩国贸易协会长授予的贸易业固有编号为前提
不适用一年任职要求的情形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以及派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在韩分支机构的必需专业人才
一次可获得的居留期限上限3年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驻在活动为5年2年

「必需专业人才」指高管(EXECUTIVE)、高级管理者(SENIOR MANAGER)与专家(SPECIALIST)。境外子公司与韩国子公司拥有同一母公司的,未经总部而在两家公司之间调动的人员,同样可以签发 D-7 签证。来源: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

查证发给认定书(사증발급인정서)流程

企业外派的手续大多不是从驻外使领馆开始,而是从韩国境内开始。作为邀请方的韩国据点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查证发给认定书,认定书签发后,外派人员再凭该认定书在境外的大韩民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其实务含义在于:在外派人员本人有所行动之前,大部分工作已在韩国一侧的公司完成。韩国据点必须先完成登记,原因也在于此 — 没有据点,就没有邀请方。

  1. 1. 确认邀请据点已登记且确实在运营

    申请所依据的是分支机构·联络处的设立许可书或申报受理书,以及该据点实际运营的证明材料 — 营业资金引入实绩、纳税实绩,新设的则为运营计划书。仅存在于纸面上的据点,正是此类申请受阻之处。

  2. 2. 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居留资格

    在境外公司的任职年限、在韩国担任的职务、属于高管·高级管理者·专家中的哪一类,以及由哪个据点发出邀请。该环节决定了全部材料清单,因此先于任何材料收集。

  3. 3. 总部取得文件并办理认证

    可确认所需年限的在职证明、派遣命令书,以及该资格所要求的学历·经历证明,办理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并译为韩文。实务中这通常是耗时最长的一环。

  4. 4. 韩国据点申请查证发给认定书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在签发签证之前认为特别必要时,法务部长官可以签发查证发给认定书,并允许拟邀请该外国人的人代为提出申请。由代理人申请的,须另附委托书、代理人在职证明与代理人身份证件。

  5. 5. 认定书签发至邀请据点

    与雇佣相关的签证属多次签证,因此在该路径下一律凭查证发给认定书签发。据点将认定书转交外派人员。

  6. 6. 当事人在大韩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原则上向申请人本国的韩国使领馆提出;若申请人常驻境外并经营事业(含持有永久居留权等长期居住者),可在其常驻国的韩国使领馆申请。

  7. 7. 入境后90日内办理外国人登录

    链条并不止于机场。该环节取得的外国人登录证,是银行账户、通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前提。

总部与韩国据点需要准备的材料

材料分两条线并行推进。韩国据点需证明自身的实体与经营活动 — 登记、营业执照号或固有编号,以及能够接收外派人员的事业场证明材料。总部需证明雇佣关系与派遣决定 — 可确认在职期间的在职证明、派遣命令书、职务与薪酬相关材料,若该类别有资格要求,还需学历·经历证明。

境外签发的文件须经认证:签发国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的适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非缔约国则需领事认证,并附韩文译本。所需材料因居留资格与当事人国籍而异,因此我们会在总部开始收集之前,按实际情况确定清单。

D-7 驻在 — 申请查证发给认定书时的提交材料
材料准备方须体现的内容
查证发给认定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韩国据点(为当事人提交)申请的基本组合
邀请理由书韩国据点为何邀请此人、担任何职、进入哪一据点
必需专业人才的证明材料总部履历书、经历证明等,说明属于高管·高级管理者·专家
境外公司等的在职证明总部派遣前的任职年限 — 除适用例外外为一年以上
派遣命令书总部派遣事实与派遣期间
韩国境内分支机构等的设立证明材料韩国据点分支机构或联络处设立许可书副本,或申报受理书副本
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韩国据点营业资金引入实绩与纳税实绩;新设的提交运营计划书。在韩无纳税义务的非营利联络处,可以运营资金引入实绩等替代纳税实绩

由代理人申请的,须另附委托书、代理人在职证明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厅(事务所·派出所)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及邀请方·被邀请方的资格,可以增减部分附件。来源: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

D-8 企业投资 — 材料的不同之处
材料所需原因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确认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完成登记的事实须在签证申请之前即已存在,而非同步办理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股东变动情况明细书原件确认法人实体与实际持股持股结构须与已申报的投资一致
投资资金引入证明 — 现金出资汇款确认书、外汇买入证明书、海关申报书;适用者另需本国外汇携出许可(申报)书资金流向须可沿申报渠道追溯
投资资金引入证明 — 实物出资关税厅长签发的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副本,以及海关进口申报凭证副本实物路径受阻多在证明而非实质
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的追加材料资本金使用明细、事业场存在证明、所属行业经营经验的国籍国文件无行业经验的小额投资将被精密审查

若属驻在活动而非个人投资,还须提交注明派遣期间的派遣命令书与在职证明。来源同上。

同伴家属(F-3)— 当事人需准备的材料
材料备注
家庭关系证明材料本国公文书原件 — 配偶为结婚证明,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必须附翻译者确认书;缔约国需附加证明书,非缔约国需驻在国大韩民国使领馆的领事确认。中国的情形通常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结核诊断书依据《外国人结核患者签证签发及停留管理指针》等办理
生计维持能力证明材料邀请方的在职证明及纳税事实证明等;纳税事实证明难以提交时(如与本人同时申请),可以其他财务证明材料替代
身元保证书与停留地等居所证明材料手册规定的豁免对象不需提交,其中包括企业投资(D-8)中投资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高额投资者

F-3 适用于文化艺术(D-1)至特定活动(E-7)、居住(F-2)、在外同胞(F-4)及访问就业(H-2)居留资格者的配偶与无配偶的未成年子女,技术研修(D-3)除外。由于属派生资格,应与本人申请一并准备。来源同上。

外派准备所需的时间

日程是一条链条而非单一环节:据点登记须先完成,认定书须在韩国申请并获得处理,之后当事人才在使领馆申请签证。再加上总部备齐附加证明书文件的时间 — 实务中这往往是最长的一环。

本页不列出预计办理天数。因管辖官署、居留资格及使领馆而异,一个不适用于贵司个案的数字,比没有数字更糟。作为替代,我们在受理阶段提供标注了依赖关系的顺序表,让贵司人力资源团队清楚哪一项正卡住哪一项;下表所列法定期间,则是可以事先确定的部分。

外派相关的法定期间
项目法定期间未遵守的后果
一次可获得的居留期限上限 — D-73年外派须按续签周期而非任命书来设计
一次可获得的居留期限上限 — D-8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驻在活动为5年周期较长,但以投资登记持续有效为前提
一次可获得的居留期限上限 — D-92年续签周期较短
居留期限延长许可须在现有居留期限届满之前取得非法滞留 — 对本人与邀请企业均有影响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须事先取得从事居留资格外活动
外国人登录停留超过90日的,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无法取得外国人登录证 — 账户、通信、租赁全部受阻
停留地变更申报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丧失住房租赁所依赖的住址登记
工作地点的变更·增加原则上须事先许可;施行令规定的专业人才自变更·增加之日起15日内申报具就业资格的外国人不得在指定工作地点之外工作
雇用外国人的雇主申报解雇、离职、死亡、下落不明、雇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公司的义务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31条·第36条,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签证签发指南手册》。官署与使领馆的审查期间并无法定标准,我们会在受理时向管辖机关确认后告知。

入境之后:外国人登录与定居环节的衔接

停留超过90日的外国人,须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办理外国人登录。由此取得的外国人登录证,是此后外派生活的实际关键 — 多数银行与通信运营商均以该证件为办理依据。因此外派环节并非止于机场,而是直接衔接到定居环节。

此后有三项约束将伴随整个外派期间,而人事部门往往是后知后觉。外国人只能在其居留资格与居留期限的范围内停留。具备可就业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在指定工作地点之外工作;变更或增加工作地点须事先取得许可 — 仅施行令规定的专业人才可以自变更·增加之日起15日内申报替代。若在驻在活动之外从事属于其他居留资格的活动,须事先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外国人登录也是与韩国社会保障体系相连的节点。依《国民健康保险法》,属适用对象事业场的劳动者且依《出入境管理法》完成外国人登录的人,即成为职场加入者 — 因此健康保险并非另行办理的手续,而是随登记产生的结果。

外派派遣 — 常见问题

可以在据点登记之前先派人过去吗?

以驻在资格则难以实现。D-7·D-8 申请需要在韩国境内有发出邀请的事业场,而在分公司、联络处或法人完成登记之前,邀请方并不存在。短期出差属另一议题,取决于当事人国籍,但不得以出差身份开始驻在工作。

半年前入职的员工能否以 D-7 外派?

原则是派遣前在境外总公司、分支机构等任职满一年,因此新近入职者通常不满足该要件。但已明确规定了例外 — 从事国家基干产业·国策事业,以及派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在韩分支机构的必需专业人才;若均不适用,替代方案取决于贵司登记的据点形态。建议在公司内部发布任命之前先行确认。

配偶与子女能否同时入境?

D-7·D-8·D-9 居留资格者的同伴家属适用 F-3 资格。该资格由本人资格派生,因此原则上应与本人申请一并准备,而不宜推迟至赴任之后。

签证申请由总部办理还是由外派人员本人办理?

在通常的企业外派路径中,由韩国据点在韩国境内申请查证发给认定书,外派人员再凭该认定书在境外的大韩民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因此准备工作的大部分在公司一侧,而非个人。

材料准备与申请是否由 KOCATION 直接办理?

是直接办理。资格审查、材料准备与申请,由运营 KOCATION 的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所属持证行政士执行。签证之前的据点登记与其后的住房、定居实务,同样由同一团队负责。

前后环节

韩国进出:法人·分公司设立赴任后定居签证服务企业服务(B2B)

本页的签证要件依据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查证发给指南手册》(2026年3月版),具体个案将在受理时按最新标准重新确认。本站不公开价格 — 服务范围与费用因居留资格、外派人数及随行家属人数而异,将在咨询后以单独报价的形式提供。

正在确定派谁前往韩国?

请告知职务、将加入的据点,以及各人在总部的任职年限,我们将梳理签证路径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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