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投资服务的范围
据点决策与人员决策在同一场讨论中完成,因为外派人员可用的签证路径取决于所登记的形态。以下范围以进入韩国的外国企业为前提,不涵盖韩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形态选择 — 并同时说明签证后果
依据韩国办公室在最初几年实际要做的业务,判断外商投资法人、韩国分公司或联络处哪一种适用,并一并说明该选择将为拟派人员开启 D-7·D-8·D-9 中的哪条路径。
外国人投资申报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申报须先于投资进行;登记则在出资标的缴付或股份取得完成时办理。两项均由受托行使权限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与外汇银行负责人受理。
法人设立登记与营业登记
涵盖公司章程、董事与代表董事的选任、资本金构成、在管辖登记所办理设立登记,以及在管辖税务署办理营业登记。
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申报
包括依《外汇交易规定》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申报设立、分公司的营业所设立登记,以及联络处固有编号的取得。
登记之后持续存在的义务
变更登记、结算净利润的对外汇出、关闭申报及随附的纳税证明 — 多数进出计划都未将其纳入考量。
外商投资法人设立的推进顺序
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投资是指投资金额1亿韩元以上,且外国人持有韩国法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在持有股份的同时向该法人派遣、选任高管。以下所有环节均建立在这一定义之上。
投资结构审阅
由谁投资、投资多少、占多少股份、是否派遣或选任高管。该计划是否构成外国人投资,以及对驻在签证意味着什么,均在此环节确定。
办理外国人投资申报
在投资之前向 Invest Korea 或指定交易外汇银行申报,申报同时取得申报证明书。
通过申报渠道汇款
该环节取得的汇款确认书与外汇买入证明书,正是日后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与 D-8 申请中证明投资的文件。
办理法人设立登记
公司在本店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告成立。代表人为外国人的,登记记载其外国人登录番号;没有的,记载出生年月日。
办理营业登记
由管辖税务署核发。在此之前,法人虽已登记,但尚不具备运营条件。
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在出资标的缴付或股份取得完成时办理。所取得的登记证明书是开启 D-8 路径的文件;日后持股比例或商号变更时,也正是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件。
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的推进顺序
《外汇交易规定》将非居民的国内分支机构区分为:在韩国境内从事产生收益的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以及不从事经营活动、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研、研发活动等非营业职能的事务所。设立申报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负责人提出;以资金融资、境外金融的居间与中介、卡业务、分期融资等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证券·保险相关业务,以及依其他法令不予许可的业务为目的的,则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
分公司此后须依商法自设立之日起三周内在营业所所在地完成登记,在该登记之前不得持续进行交易。联络处则改由管辖税务署赋予固有编号。
| 项目 | 法人 | 分公司 / 联络处 |
|---|---|---|
| 经认证并翻译的总部法人文件 | 需要 | 需要 |
| 关于在韩设立据点的董事会或代表决议 | 需要 | 需要 |
| 致申请代理人的委托书 | 需要 | 需要 |
| 在韩经营业务的内容·范围明细书 | 无单独要求 | 设立申报的必备附件 |
| 向韩国汇入资本金 | 需要 — 经由申报渠道 | 不需要 — 改由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导入营业基金 |
| 在韩代表人 | 登记所载的董事·代表董事 | 在韩国的代表人,或在韩国设有住所的代表人 |
此处的「认证」,指签发国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时适用附加证明书,非缔约国时为领事认证;两种情形均须附韩文译本。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其施行令、韩国《商法》第172条·第614条·第616条、《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至第9-34条。
登记之后仍需持续处理的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比例、商号等法定事项发生变更,外国投资者转让所取得的股份,或因减资导致持股减少时,应办理变更登记。外国投资者将其全部持股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的,登记将被注销。
分公司另有一套义务。结算净利润须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汇出;当该会计期间净利润达到营业基金导入额的百分之一百以上,或净利润超过1亿韩元时,须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明书。关闭时,应向受理设立申报的机关办理关闭申报;汇出处置境内资产所得款项的,还须提交管辖税务署长签发的纳税证明。
对于由本所登记的据点,我们会持续管理这些期限 — 因为它们往往出现在总部最不预期的时点:集团重组、首次利润汇回、清算收尾。
据点设立最常受阻之处
多数延误来自三类情形,且没有一类真正源于材料本身。
认证启动过晚
外国公文书须经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并翻译为韩文后,登记所与银行方予受理。这在实务中往往是最长的一环,也是总部唯一能掌控的一环,因此我们会在开始收集之前,先按登记所与银行的口径确定清单。
让联络处承担分公司的业务
联络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与客户签约、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均以分公司或法人为前提;而申报的业务范围,就是该据点此后可为之事的边界。
在未考虑外派计划的情况下确定形态
D-8 属法人路径,以已完成设立的法人为前提;D-7 是企业内调动路径,以已登记的据点与一年以上的既往任职为前提。先定形态、后看签证,结果往往是第三个月才发现想派的人派不出去。
企业与投资服务 — 常见问题
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投资多少?
需外国投资者投资1亿韩元以上,且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或在持股的同时派遣·选任高管。实际的适当金额,往往取决于业务计划与拟使用的签证路径,而非最低标准。
分公司设立是否比法人设立更快?
分公司无需办理外国人投资申报与资本金汇入,但外汇设立申报、营业所设立登记与营业登记同样必要,总部认证文件的要求也相同。实务上决定日程的不是形态,而是总部备齐附加证明书文件的速度。
据点设立与签证可以一并办理吗?
可以,这正是单一窗口的用意。据点登记、以其为前提的外派签证,以及此后的住房与定居实务,均由本所负责,使法人与人员在同一时间表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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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法令引用,均与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所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其施行令、《商法》《外汇交易规定》的现行条文核对后撰写。登记所、税务署与银行的审查期间并无法定标准,本页不作推算。本站不公开价格,将在咨询后以单独报价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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